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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应当预知风险 举债须具偿付能力
作者:郭振宇  发布时间:2015-02-10 09:15:03 打印 字号: | |
  王某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开发房地产。其自身偿付能力本来有限,加之对投资风险估计不足和对交易对象的资产状况缺乏必要的考察,致使经营失败,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高额债务。债主见索债不能,便控告王某诈骗。王某因此锒铛入狱。近年来,一些当事人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高息融资经营,尤以投资房地产最为典型。这些经营者一旦遭遇经营风险,就会因偿债不能而吃官司,有的甚至会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至2014年,奈曼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934件。其中,2010年受理565件,2011年受理588件,2012年受理593件,2013年受理963件,2014年受理1225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2013年、2014年上升幅度较大。2012年以来,由于基层法院受理案件的标的额上调,个案涉案金额由以往的千百元或者数万元发展至现在部分案件动辄数千万元。2010年至2014年,奈曼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收案标的总额为27069万元。其中,2010年为1381万元、2011年为1474万元、2012年为3110万元、2013年为8987万元、2014年为12117万元。这些都增加了案件的办理难度.。

    民间借贷案件多发,究其原因主要有:法律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指导,允许民间借贷利率高于银行同类存款利率;投资者盲目追求高利回报,对放贷风险不作预测,甚至明知有风险而仍然为之,并试图将这种风险转嫁给法院,让法院来帮他们讨债;部分经营者的融资渠道有限,有的经营者甚至不顾偿债能力有限,而大量借用高利贷,致使偿债能力日渐萎缩。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多发,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寻求解决对策。

    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立法规范。明确民间借贷行为的种类范围,确定一个不高于银行同类存款利率的利率标准,使民间借贷行为不与国家或地方金融机构争利,以更好地发挥国家或地方金融机构的金融作用。

    畅通小微经营者融资渠道。使那些小微经营者能够获得国家或地方金融机构的更大扶持力度,以促进小微经济体更加活跃和繁荣。

    引导投资者强化投资风险预知意识。民间借贷正如股票、基金、博彩等投资行为一样是高风险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应当预知这种风险,并做好应对风险的准备,而不能将索债与法院捆绑在一起,置法院于两难境地。

    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消费理念。切忌不顾个人偿债能力,而不计代价地举借高利贷,进行生产投资或个人生活消费。一旦融资不畅,资金链断裂,就可能会倾家荡产,甚至身陷囹圄。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罗岩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