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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一桶蜂蜜 四人锒铛入狱
作者:郑学刚 郭振宇  发布时间:2015-02-10 09:13:17 打印 字号: | |
  乡邻四人贪图不义之食,使用暴力结伙夜抢蜂农,抢得一桶蜂蜜,却换得锒铛入狱。2014年9月,奈曼旗人民法院对何某等四人抢劫蜂蜜案公开进行了一审宣判,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罚金。

  原来,何某、梁某、格某三人同村,与李某邻村居住。2013年8月30日,四人到陈某家帮工时遇在一起。工闲时,何某提议“晚上去养蜂人那弄点蜂蜜吃”,李某、梁某、格某均表示同意。当晚20时许,四人吃过晚饭,骑两台摩托车,驶向富某在黄花塔拉苏木赛汉塔拉嘎查树林内的临时养蜂点。出发时,李某拿木棍,梁某、格某在村中商店买了两个口罩。 四人到养蜂点后,格某骑在摩托车上未下车,何某、李某、梁某下车后,用木棍敲打富某居住的帐篷威胁富某,向其索要蜂蜜。李某对富某称“如果不给蜂蜜就打死你们”,并用木棍将富某养的小狗打晕。李某用木棍敲打帐篷时,发现在帐篷内西侧有一桶蜂蜜,便将帐篷掀开,从里面将蜂蜜桶拽出,同何某将蜂蜜桶抬到格某的摩托车上带走,藏在梁某家附近的玉米地里。何某在拽蜂蜜时发现一小桶蜂王浆酒,误以为是白蜂蜜一并拿走。蜂王浆酒被李某扔在了半路上。两天后四人在梁某家将蜂蜜平分。经奈曼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2765元。案发后,四人如数赔偿了富某的经济损失。

  奈曼旗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梁某、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65元,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鉴于四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富某的经济损失和已缴纳罚金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格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来源:科尔沁都市报
责任编辑:罗岩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