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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是否应考虑以不公开审理为必要
作者:马明  发布时间:2014-05-22 10:35:12 打印 字号: | |

    2013年,黄花塔拉法庭共受理各类民事纠纷322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150件,占整个法庭受案总数的46.58%,这些离婚案件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团结稳定。我们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几乎每起离婚案件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生活琐事和夫妻的感情世界,甚至还会有不足为外人道的难言之隐。在遇到隐私与涉及当事人的生活琐事边界时,不公开的审理更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将家庭帷幕揭开暴露家庭生活于公众的好奇的品评之下,所带来的伤害会进一步升级和扩大。每一个家庭都有其自我治愈功能,这种功能取决于家庭的有些不为外人知晓的家庭氛围以及每一个当事人某些在外人看来是偏执的喜好。然而,一旦夫妻之间的琐事为公众所关注,当事人会因受到曝光进而丧失尊严,具体到诉讼中每一当事人都会不遗余力的归责对方而为自己的行为找所谓正当的根据,或许在短时间内可以有效化解的矛盾会因其公布于大庭广众之下,而以更坏的结果为终结。

    一、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隐私

    无论从离婚的原因看,还是从审判实践看,离婚案件基本上都涉及个人隐私,离婚案件公开审理的整个过程,都会造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该考虑,是否应以不公开审理为必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如果离婚案件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必要,则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在离婚诉讼中实现调解,达到家庭和谐与稳定,更好的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双方自愿离婚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的安排和财产的分割问题处理适当的,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二是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根据统计分析,离婚诉讼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理由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一方患有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如患有“阳萎”、“精神病”等,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夫妻生活质量的;2、男女双方感情基础不牢或性格冲突剧烈,如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了解不多,仓促结婚,婚后夫妻生活相互不适应,不和谐,不能建立或保持夫妻感情的;3、道德法律方面的原因,如少数人婚前为了贪图他人的钱财、地位而与之结婚,婚后一方“包二奶”、“养情人”以及家庭暴力等;4、其它原因,如长期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恶化等等。从上述几种离婚的原因不难看出,离婚案件一般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当事人以至家庭其它成员的个人隐私,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个人生活琐事,个人感情世界,有些离婚案件还涉及相关第三人的隐私,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不利于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从审判实践看,离婚案件公开审理,会造成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不良后果。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到公民合法的隐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对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离婚的理由等进行调查。在法庭质证阶段,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对方的过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会侵害对方及第三人的隐私权。如证明对方有外遇可能的录音录像等材料。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或不离婚的目的,难免夸大对方生活上、身理上、感情上、道德上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如果公开审理,当事人的隐私不可避免地被旁听人员所知悉,从而构成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特别是如有涉及到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通奸的问题,在缺少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是否确实与第三者有不正常男女关系,作为个人十分隐密的私生活,法庭审理中往往难以查清事实,真假难辩,对这类离婚案件公开审理,不仅侵害了当事人隐私权,而且严侵害了其他第三人的权利。笔者认为,为了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双方及相关第三人的隐私权,防止引发新的矛盾与讼诉,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离婚案件不宜公开审理。

    二、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婚姻家庭幸福与社会的安定和谐

    1、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有利于调解结案。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给予离婚。”一般情况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的精神多做调解工作,凡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问题,就不要采取判决的方式。根据笔者对黄花塔拉法庭近三年来离婚案件的调查,离婚案件的调解结案率都在80%以上。可见,调解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二是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使一方要求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三是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调解的目的就是要达到上述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的效果。根据近年的一项社会调查,夫妻双方离婚5年后,感到后悔的男性占1/3,女姓占1/2,感到十分后悔的各占1/5。从此项调查可以看出,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是有调解和好的基础的。婚姻是人生中最为严肃而重要的一件大事,男女双方结为夫妻毕竟不是一场儿戏,绝大多数人是经过慎重选择,相互恋爱,然后走进婚姻殿堂的。相当一部分夫妻提出离婚诉讼,并不是真正到了感情破裂,水火不相容的地步,而是一时出于意气用事或把婚姻过于理想化,对突然出现的矛盾没有找到正确的处理方法,错误地把离婚诉讼当成了解决婚姻矛盾的唯一手段。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对这部分人来说,经过调解是有和好希望的,如果一旦公开审理,当事人的夫妻矛盾在社会上公开后,会成为街坊邻居茶余饭后的话题,会刺激当事人的情绪,损害他们的自尊心,激化夫妻间业已存在的矛盾,不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调解促成夫妻和好形成障碍。即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和好,通过不公开审理的方式调解离婚,可减少当事人双方因离婚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减少对今后重新组织家庭生活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有利于离婚双方妥善处理夫妻财产的分割,特别是有利于离婚双方日后共同关心、抚养、教育好子女,把夫妻离婚引起的不良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从审判实践方面来看,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比公开审理更有利于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提高调解结案率,缓解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子女之间及当事人与对方亲属之间的矛盾。

    2、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并调解结案,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的和谐安定。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离婚案件的正确处理与否,已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才能带来社会的稳定。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有利于调解结案,而调解的结果无论是夫妻双方和好还是协议离婚,都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首先,离婚案件通过不公开审理而调解和好的家庭,因夫妻矛盾没有在社会上公开,避免了影响和好夫妻家庭生活稳定的不良因素,有利于和好夫妻个人幸福与家庭和睦;其次,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年龄多在40岁左右,正是他们的子女长知识、长身体和逐步认知社会的时候,其父母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并调解结案,即使不能调解和好,也可以使他们的子女少受伤害和剌激,有利于离婚后父母子女间的亲情维系,有利于消除因父母离婚给他们造成的生活阴影和心灵的创伤,使他们健康地成长;再次,离婚诉讼中,当一方诉讼离婚的理由涉及第三人感情纠葛时,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及第三人隐私权,可防止连锁反应造成第三人婚姻危机和家庭解体。

    总之,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社会价值至少可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有利于化解夫妻矛盾,促使离婚双方重新和好;二有利于离婚诉讼当事人子女的健康成长;三能有效防止相关第三人婚姻危机与家庭破裂。因而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有利于全社会婚姻家庭整体的稳定,有利于个人幸福和社会的和谐安定。

    三、人民法院应从诉讼程序上保障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所谓公开审理,是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诉讼只在必要诉讼参与人之间进行,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本院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也不得参加旁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6、法律另由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从上述规定的表象看,离婚案件只有具备当事人主动申请并且经法院认可两个条件,离婚案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也就是说,即使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也可不予支持而公开审理。

    笔者认为,不能将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割裂开来理解和机械适用,简单认为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公开审理。要从立法的本意和法律的社会功用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决定。对明显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当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普遍适用公开审理制度,除当事人申请并经法官根据案件决定不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审理。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绝对权,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目的而受必要的限制外,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但是,哪些事件属于个人隐私,哪些事情不属于个人隐私,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同一事实,有的人不认为是隐私,有的人却认为是个人绝对的隐私,现有法律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离婚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并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离婚案件是否涉及个人隐私应以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为标准来界定。

    我国引进“隐私权”这一概念的时间不长,当事人对离婚诉讼中个人隐私权可能受到的侵害,以及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知不足,以及有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想利用案件的公开审理来暴露对方隐私的不良心态等,因而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并不多,尤其是在农村就更少。根据调查,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只占离婚案件总数1.02%,因而,针对这种现状,需要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保障涉及个人隐私的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依法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鉴于当前审理离婚案件时普遍适用公开审理原则,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在诉讼程序上缺乏保障,笔者认为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入手:1、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起诉、应诉时,当案件不涉及个人隐私而不愿公开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2、当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时,对法律知识欠缺或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的当事人,具有专们法律知识的诉讼代理人如律师等应当提醒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3、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发现起诉书中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的,应提醒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或以职权决定不公开审理;4、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如果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搞突然袭击,故意当庭宣扬他人隐私的,审理案件的法官应依职权将该案转为不公开审理程序。

    笔者认为,按照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应当推行离婚案件不公开审理制度,并在民事诉讼程序法中进一步明确。

来源:黄花塔拉法庭
责任编辑:徐超